——首批援鄂医疗队返程纪实》,《新华每日电讯》2020年3月21日,第1版。
司法区块链合作建设的第三方企业平台服务大多以面向机构用户为主,部分需要电话或邮件申请试用,部分能直接开通服务的费用也较为高昂。功能分化的近现代社会中,人的信任又逐渐被组织信任与制度信任所取代。
建设者希望通过区块链实现档案数据聚合增强档案数据安全同步档案数据。同年,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版权局即联合发布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治理平台,作为该院e版权诉源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区块链只是一种信任机制,且非唯一的信任机制。有学者甚至认为,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冲击下,司法已经从一个空间场域转换为一种功能服务,从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转化为关注促进合法利益与化解遏制纠纷。不少国家均有解决超大量诉讼的需求。
其次,区块链不可篡改的属性也是相对的当然,如果采用第一种观点(即笔者之前的观点),其表述则另当别论。如美国通过2017年《联邦证据规则》修正案、2016年《佛蒙特州证据规则》、2017年《亚利桑那州电子交易法》、2017年《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等法律对区块链证据作出了规定。
例如,在被称为区块链存证第一案的华泰一媒诉同道科技案中,案涉区块链存证数据并非在链上生成,而是当事人自行上传,具有上传前被篡改的可能。不能简单认为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只是赋予当事人新的选择,即便是做加法也应有必要的法律依据。最后,司法区块链还存在重复建设建用脱节的问题。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区块链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须尊重司法被动、中立的固有属性。
(二)塑造数字正义的应用场景 第一,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必须合法。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司法区块链支持网络著作权人上传作品、保存证据,预防和惩治网络抄袭。
(一)信任机制的价值基础 区块链的实质是一种信任机制,解决了参与者之间的共识问题,这一属性也正是司法区块链建设的技术前提当前人民法院缺乏技术力量实现众多司法区块链平台的统一,而司法区块链平台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若依赖特定的第三方进行建设又将存在一定数据安全风险。此外,司法区块链的建设应用与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目标存在一定冲突。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五色信用评价体系、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等。事实上,司法区块链的中立性问题并不取决于接口的建设方,而在于是链的建设者。但是,司法权力代表着国家权力的尊严,其行驶必须先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然而,依据推进各级法院核心司法信息要素应存尽存的思路,各级法院数据上链范围极为宽泛,包括电子卷宗、执行查控操作、执行操作日记、网上立案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网上阅卷、网上缴费、互联网庭审等电子材料。
例如,集合大数据分析,即可以较为容易地分析出特定律师所代理案件的胜诉率与特定法官审理是否具有相关性。其次,司法区块链的节点从来不是封闭的,根据《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在符合相关硬件要求、网络要求、系统要求等标准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以申请加入成为节点。
面对去中心与再中心的困境,一般有两种路径,一是借鉴加密算法技术而抛弃去中心的架构,如我国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作为M0(即流通现金)的数字化就没有采取区块链架构。从价值目标的三个面向出发,可以建立三维立体的检验体系,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审视,以发现其实际应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有学者即指出,虽然区块链不生产价值,它只是价值的搬运工,但整个司法过程正是一个确定价值/权利归属的过程。虽然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制》的出台方确认了部分创新性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然而以异步庭审在线庭审为代表的互联网法院新型程序,与对审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民事司法基本原则仍然存在实际冲突。区块链技术可以在事实问题上实现对法官的完全替代的论断,忽视了证据判断所需要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理性良心等思辨性要素。因此,司法区块链的建设理念应从单纯地效率提升转向通过效率实现公正。然而,这一机制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被执行人必须先同意加入智能合约,其效果与被执行人自行提供相应担保并无二致。公共与私人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非截然二分,诚如棚瀨孝雄所指,将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解决过程以合意还是决定、状况性还是规范性的类型来加以截然区分是不可能的。
当前数亿条上链信息并非无须成本,只是将当事人线下公证鉴定的成本转移到线上服务之中,同时合作企业获取了巨大营利。公证机关本身往往就是司法区块链的重要节点,由其主导区块链存证也能实现证明方式、证明能力的迭代。
此外,在人本理念的坚守下,司法区块链亦需坚守司法的核心价值,尊重司法的人文底蕴。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高度适应于数字世界的新型纠纷解决应用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同时也预示着智慧司法的未来发展。也就是说,司法区块链与其他区块链纠纷解决应用互不排斥,协同作用于纠纷解决的价值目标。
第一,司法区块链必须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坚守司法人文立场。2013年欧盟《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指令》与《消费者在线纠纷解决条例》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由于司法机关内网与外网相分离,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难以实现真正的自动执行,目前亦仅限于对于执行案件一键立案。然而,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区块链存证只得203篇判决书。
对此,司法区块链建设必须坚守司法人文立场,充分尊重当事人公平受审权与法庭神圣性,避免过度迷信技术,不得随意否定司法的核心价值。司法区块链被攻击也并非难以想象的。
深入分析可知,司法区块建设的前提即明晰权力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才能将相关权限转换为代码语言,由此将使得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更为清晰。然而,目前司法机关的数据安全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
据此,有学者提出进一步建立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纠纷解决平台。维度一是基于应用价值的效率检验,即检验已建成的司法区块链是否与预期一致,是否真的具有实现提升司法效率、实现司法便民、强化司法公开等应用价值。
第三,在应用层面,应进一步加强司法区块链客户端的建设,构建开放式的应用窗口。如巴西所积压的案件便超过1亿件。前述区块链+送达区块链+社会信用治理的部分应用,仅考虑了送达和执行的便捷,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未经必要性与利益平衡的充分论证,应停止相关应用。当前,个人用户通过主流搜索引擎较难检索到司法机关官方发布的司法区块链存证入口。
第一,司法区块链必须处理好与传统信任机制的关系,破除区块链万能主义。《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白皮书(2019)》即将区块链技术列为十大典型技术应用之一。
对此,我国法院创新性地提出了以司法区块链打造诉源治理新格局。区块链建设成本较高,切不可为了上链而上链。
以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以比例原则的审查为例,即要求采取对人的权利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